保险中介将迎新规 三大主体准入规定统一整合

沃保整理
2019-07-17 17: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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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三主体准入规定统一整合

据悉,《征求意见稿》将代理、经纪、公估三个主体准入规定进行了统一整合,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相关条件、资本要求、股东要求、商业模式等均进行了明确要求。

具体来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字样;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兼业经营上,《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办法商业银行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保险经纪机构方面,申请人拟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在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上,除其它要求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申请人需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

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商业模式、内控、信息化建设、注册资金托管等提出了要求,并要求机构设立申请人接受风险测试,以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有业内人士表示,之前的准入规定大多分散在这些文件中,而近日的《征求意见稿》则将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汇总到一起,但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等要求和之前规定并无太大差别。《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能意味着保险中介牌照审批的加速。

严监管已成行业大趋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分析称,《征求意见稿》落地后,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将迎来新参考标的。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此前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因此,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受外部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造成某个时段的审批中断。而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会让市场准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接下来的中介审批或将进入到“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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