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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合同在宽限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四、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银行存折(卡);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保险公司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十。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自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此期间,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