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保险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保险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5;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证明符合约定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定义或符合约定特定手术定义的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证明、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6)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此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9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确诊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