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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权利、正常的工作秩序、税收征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属复杂客体;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2、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采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
3、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的目的是拒绝缴纳应纳税税款。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负有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明知自己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为达到拒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侵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如下:(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