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减免税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法定减免
是减免税的一种分类。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用品等免税。
2. 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如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免税照顾。
3. 特定减免
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以上两种特定减免,通常是由国务院或作为国家主管业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两种。大多特定减免都是有限期的,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该按规定恢复征税。
因此若您要申请减税的,应当先看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具体符合的是哪一种,然后再把自身实际情况写出来即可。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纳税人申请减税的,各具体减免税项目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及最早获利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2)“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认定“老、少、边、穷”地区文件。
(3)受灾企业:受灾证明材料。
(4)劳服企业:①劳服企业认定证书;②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③待业证、失业证、富余证等有关待业人员证明;④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以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凭证;⑤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5)国有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①有关人员下岗正式文件;②富余证、待业证等证明件;③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凭证;④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6)校办企业:①校办企业认定证书;②企业非承包性质的证明材料;③企业上缴主管部门或学校利润的财务凭证。
(7)福利企业:①福利企业认定证书;②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③“四残”人员证明件;④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报送资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其补报;逾期不补或补报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