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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来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加饭酒、茅台酒、21金维他、两面针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可以使用;
而商标具有专用性、专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而商标虽然也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21金维他、茅台酒、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注册商标。
4、商品的名称系自然产生,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5、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核准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则有可能该商标将逐步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商标将失去显著性,商标所有人也就丧失了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例如:阿司匹林、尼龙等都有类似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