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此次调整是根据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448元,月平均工资为5704元而进行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上限:17112元、下限:3422.4元)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自2019年5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自2019年5月1日起,海南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海口市社保中心。
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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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98-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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