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合法节税是税收筹划的外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活动的本质。 从税收筹划的途径和形式来讲,税收筹划的本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类型只能有两种:优惠型税收筹划和节约型税收筹划。
一、优惠型税收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途径的节税是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的。
二、节约型税收筹划。其节税不是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而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企业税金支出的浪费,求得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实行税收法定原则,一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征税。税收法定是税收的固有特征,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必须依法行事,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负有纳税义务。
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靠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搞税收筹划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最终会消失。因此,利用税收政策漏洞的行为不能视为筹划,应视为避税。 税收筹划上述两种类型的划分,对于研究税收筹划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