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第5年至第9年,若被保险人每年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总保险费的8%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第10年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余下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投保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