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优点
(1)比较安全,信用卡信息或帐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
(2)支付成本较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
(3)使用方便。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
(4)支付担保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付款人的利益。
第三方支付平台缺点?
(1)这是一种虚拟支付层的支付模式,需要其它的“实际支付方式”完成实际支付层的操作;
(2)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带给付款人相关风险;
(3)第三方结算支付中介的法律地位缺乏规定,一旦该终结破产,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子货币”可能成了破产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4)由于有大量资金寄存在支付平台账户内,而第三方平台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一旦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据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五十家,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
(二)资金吸取与孽息归属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
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利用支付宝实行信用卡套现,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用卡恶意透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这里的“恶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而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可见,就此信用卡套现的方法而言,大多数支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的还钱,还提高了个人“信誉”。因此对于支付宝套现的人士来说,他们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而只是违反道德与网上交易习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