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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现金又称为电子货币或数字货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电子支付系统,它可以被看作是现实货币的电子或数字模拟,电子现金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通过互联网流通。但比现实货币更加方便、经济。
它最简单的形式包括三个主体:商家,用户,银行;和四个安全协议过程:初始化协议,提款协议,支付协议,存款协议。
第一个电子现金方案是由Chaum在1982年提出,他利用盲签名技术来实现,可以完全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但这种完全匿名的电子现金也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了方便,他们利用电子现金的完全匿名性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贪污、非法购买(如购买毒品、军火等 )、敲诈勒索等。
警方即便拿到赃款,也不能抓出犯罪分子。基于这个原因,合理的电子现金系统应该是不完全或条件匿名的。1995年,Stadler等人提出了公平盲签名的概念,可以用于条件匿名的支付系统。
1、独立性
电子现金的安全性不能只靠物理上的安全来保证,必须通过电子现金自身使用的各项密码技术来保证电子现金的安全;
2、不可重复花费
电子现金只能使用一次,重复花费能被容易地检查出来;
3、匿名性
银行和商家互通也不能跟踪电子现金的使用,就是无法将电子现金的用户的购买行为联系到一起,从而隐蔽电子现金用户的购买历史;
4、不可伪造性
用户不能造假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户不能凭空制造有效的电子现金;二是用户从银行提取N个有效的电子现金后,也不能根据提取和支付这N个电子现金的信息制造出有效的电子现金;
5、可传递性
用户能将电子现金像普通现金一样,在用户之间任意转让,且不能被跟踪;
6、可分性
电子现金不仅能作为整体使用,还应能被分为更小的部分多次使用,只要各部分的面额之和与原电子现金面额相等,就可以进行任意金额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