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它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广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广义的外汇指的是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此的定义 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中国于1997年修正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国外货币,包括铸币、钞票等;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Exchange)的简称。
人民币自诞生以后,一直属于非自由兑换货币,其牌价由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仅作为调控进出口贸易和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手段。人民币牌价大致分为二个阶段即改革开放前的汇率和改革开放后的汇率。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从1949年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币牌价不以黄金为基础,实行管理浮动制,物价为确定汇率的依据;从1955年3月至1971年11月,布雷顿森林体系处于稳定时期,人民币汇率在近16年时间内维持在2.4618元水平(1美元兑换);从1973年到1979年间,人民币汇率只做过几次调整,到1978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684元(1美元兑换)。
改革开放后,人民币汇率经历了挂牌价和调剂价的双轨制阶段、汇率并轨后的柔性盯住美元制阶段、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刚性盯住美元制阶段、2005年7月21日的汇率制度改革。1979年至1994年汇率双轨制阶段是人民币贬值幅度最大的时期,由1979年的1.555元(1美元兑换)贬至1994年的8.619元(年度均价),贬值幅度达4.5倍。汇率双轨制期间,还存在表面上面额与人民币等值的外汇兑换券。这期间存在被政府禁止的外汇黑市,初期以炒卖外汇兑换券为主,之后直接炒卖外币,外汇(外汇兑换券与外币)黑市价大大高于官方规定的汇率,前期最高相差近一倍,之后渐渐回落直至接近官方挂牌价;进入1990年以后,场外交易的(黑市价)外汇价格转向弱低于官方挂牌价,与此同时,外汇兑换券渐渐淡出市场。从1994年开始到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以前,人民币兑美元一直维持在8.27元以上(1美元兑换)。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以后,人民币渐渐进入升值阶段,人民币从汇率改革前的8.2765元(1美元兑换)升值至2007年年末的7.3046元[2],升值幅度达到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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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外汇汇率(Foreign Exchange Rate)是以另一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的价格,其高低最终由外汇市场决定。外汇买卖一般均集中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买卖外汇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方法是贱买贵卖,赚取买卖差价,其买进外汇时所依据的汇率为买入汇率,也称买入价;卖出外汇时所依据的汇率叫卖出汇率,也称卖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