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约性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债权债务的责任契约关系。企业债券主要通过规定债券发行人在既定的时间内必须支付利息,在约定的日期内必须偿还本金,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一特点表现在两种方式中,一是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特定资产(一般是指不动产)具有索偿权,一旦发行者的经营出现问题,企业债券持有者则可要求以已经指定的资产进行赔偿,这种债券实际上是抵押债券;另一种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不对企业资产具有索偿权,其索偿权是针对发行者的一般信誉而言的,这是企业债券中责任关系的通常形式。
2、优先性
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只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他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但债券持有人有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其收入在会计科目上计入成本,所以在顺序上要优先于股东的分红。而当发债的企业经营破产后清理企业资产时,债券持有人可优先于股东收回本金,且企业债券一般都在发行时便确定还本的期限。
3、通知偿还性
部分企业债券附有通知偿还的规定,即发行者具有可以选择在债券到期之前偿还本金的权利。通常当发行债券的企业准备降低债券的利率时使用这种权利,届时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企业债券。
4、可兑换性
部分企业债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其持有者随意兑换成另一种金融交易工具。兑换条件在契约中已经明确,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债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从而降低利息的支出。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本质上是同一类债券,在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发行主体的范围。目前,公司债券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则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
2、监管机构。公司债券发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3、资金用途。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企业债券的发债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