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
征信被广泛用作信用调查的同义词是在民国初期。近现代以来,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使用“征信”一词来概括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
相应地,从事征信活动的机构,就是征信机构,又称征信所,如解放前的中国征信所、联合征信所等。
按照台北中国文化书院1968年版《中文大词典》的解释,征信所是以调查报告工厂、商号暨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以及市场消息为职务之机关,有营利、非营利两种。前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受他人之委托,调查报告公司、团体或个人之信用状况。后者系银行业或工商业联合组织,为自卫手段之一种。
征信最为重要的作用显然是为了防范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受到损失(我们也不排除征信用于其他目的,如用于雇佣目的等),也就是说,征信最重要的目的是落在经济层面上。那么,什么最能显示一个人按期履约的能力和意愿呢?
其以往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的履约历史记录最能反映。如果一个信息主体平时说话、做事不是很坦诚,但是,其履约历史记录却一直非常良好,那么,作为牟利的经济人、授信机构仍然会相信这个人在经济上是一个守约的人,仍然值得与其进行非即付经济交易。
什么时候其说话、做事不坦诚等非经济层面的信息会影响到授信机构对其守约能力和意愿的判断呢?那就是当没有以往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的履约历史记录时,只能依靠这类信息来判断了。
所以,我们在预测一个人在非即付并无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是否守约时,需要的信息是有层次、有重点的,首先是赊销、借贷等活动的历史记录信息,因为这在非即付并无抵押经济活动中金额通常最大,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就最大,如果受信方能够按时履约,那么,可信度也就非常高,至于像电费、通讯费、水费等,即使有拖欠,也影响不大,因为影响这些费用的原因很多。当没有赊销、借贷等信息时,才不得不依靠电费、通讯费、水费等信息来判断,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依靠非传统数据进行授信。
目前,全球一些大型的跨国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上越来越全面,原因在哪里呢?实际上,主要是为了相互印证,全方位、多角度、更准确地来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如采集各类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信息主体在这些方面更加遵守承诺。
征信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即这条信息是可验证、有记录的。对于信息准确性不高的信息,坚决不能采集,因为异议处理将会使征信活动从经济层面看很不划算,并且会影响到征信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