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芯爱(海惠保)是由海保人寿新推出的一款极具性价比的重疾险,主要提供轻症、中症、重疾、恶性肿瘤额外给付、特定重疾额外给付、身故、全残以及被保人保费豁免等多重保障,其中恶性肿瘤额外给付、特定重疾额外给付、身故、全残属于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
海保人寿注册资本15亿,股东背景多元化,涉医药、信息、投资等多行业。上市公司海思科是大股东之一,是一家集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制造等于一体的医疗健康集团上市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3019.56%,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A类,因此不会存在骗人的情况。
投保之后被拒赔通常是因为不符合理赔条件,也就是所谓的免责条款,海保人寿芯爱(海惠保)的免责条款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