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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条款:中银三星中银鸿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相应给付比例之积;
具体相应给付比例如下:
18周岁以下:100%
18-41周岁:160%
42-61周岁:140%
62周岁及以上:120%
二、满期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单账户建立时,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趸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以及当月风险保险费后的余额。
二、保险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三、保险公司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四、每次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五、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和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