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财富一号C是一款带分红性质的两全保险,而且交费期间只有一次性交清,因此本身并没有也无必要自带投保人保费豁免功能。
华夏人寿财富一号C包含满期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在合同期间投保人没有领取账户价值的话,那么也相当于是返本了。
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含第15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