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四、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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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二、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四、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申请过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