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基金每人每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在同个保险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按门诊特殊病报销医疗费用与住院报销医疗费用合并累计计算。
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14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为27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元/床日。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主要分为甲类和乙类药物,甲类药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由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由职工先支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凡因《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明确规定不可以另计收费的一次性材料,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特殊病参保患者应在参保地选择1-2家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参保人在未经选定的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80%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65%
转往统筹区外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住院均按照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对已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上提高5%。
参保人员住院单项医用材料:
200元(含200元)到20000元(含20000元),参保人员自付15%
20000元到50000元(含50000元)的,参保人员自付25%
50000元到80000元(含80000元)的,参保人员自付35%
80000元以上,参保人员自付40%。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实行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1200元,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并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90%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医疗费用按病种实行限额支付,由统筹基金报销60%,其中重性精神病稳定期和抑郁症在限额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报销90%。
根据丽江人社局最新通知,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上上年度丽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3693元的,以3693元缴纳,超过18465元的,以18465元为基数缴纳。
新参加工作和外地调入人员按照本人当月实领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领工资低于3693元的,以3693元为基数缴纳,实领工资高于18465元的,以18465元为基数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本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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