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慢特病门诊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分别进行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一次性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100%进入报销范围,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20%后进入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100%进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自付20%后进入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
出国出境就医的
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有他方责任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等治疗的
因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进行治疗的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未参加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产生的医药费,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二)报销起付标准
按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以下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异地就医及转外就医700元。根据基金运行和收支情况,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对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包括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自付10%后进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规定比例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20%后进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如下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治疗费用
3、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痤疮、脱发(含斑秃)、白发、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多毛症、对眼、斜眼、弱视、眼残缺、打耳眼、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包皮环切、肢体残缺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
4、近视眼矫形术
5、助长、增智、瘦体、食疗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比例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20%后进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费用,除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治疗费用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酗酒、吸毒戒毒、戒烟、麻醉药品成瘾症、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出差、学习、探亲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超过规定时间未补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医药费,出院后三个月未到经办机构登记、报销的医药费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所有费用
参保人员冒名、挂床住院和不符合入院病种目录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住院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药用食品、保健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
参保人员住院时产生的床位费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6元的标准按规定比例报销。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产生的床位费报销;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
(一)普通疾病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统筹区内乡(镇)、县(区)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55%。民营医院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0.25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不含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偿封顶线8万元(重大疾病除外)。其中,起付线调整幅度在统筹区内乡(镇)、县(区)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50、150、400、1000元以内、支付比例调整幅度5%以内,由市医改办会同财政、人社、社保等部门予以调整。
(二)特殊人群待遇
妇女“两癌”患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一级、二级残疾人,农村两女结扎户、失独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等贫困弱势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意外伤害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无他方责任和无他方赔偿的,其住院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
(三)中医药待遇
在全市各级定点中医(藏)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起付线降低30%。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藏)药、中(藏)医适宜技术、院内中(藏)药制剂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各项优惠特殊补助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累计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四)门诊统筹
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实施门诊统筹,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医保基金承担初级包、中级包费用),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县、乡、村单次报销封顶线分别为70、50、30元,每人累计报销90元封顶。普通门诊账户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五)门诊慢特病
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管理,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累计支付不超过相应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具体病种的补助限额另行制定。
(六)重大疾病
甘肃省规定的50种基本医保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可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在最高限额内按其合规费用的70%进行报销。具体按照重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付费
按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础包、初级包、中级包自愿选择签约的原则,基础包签约服务费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承担,居民本人及医保不承担费用;初级包或中级包签约服务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由签约居民和医保基金各承担5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的初级或中级服务包等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承担50%补偿比例。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八)大病保险
参保患者单次或年累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偿。具体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武威人社局最新通知,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上上年度武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978元的,以2978元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14887元的,以14887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如上图所示,职工个人最低缴纳60元,企业最低缴纳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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