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臻爱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一、等待期内身故、全残、处于疾病终末期或者确诊轻症、中症、重疾,无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保险责任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岁(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给付3倍已交保费;18岁(含)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无论何种情形,合同均终止。
2、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不含)前处于疾病终末期,给付3倍已交保费;18岁(含)处于疾病终末期,给付基本保额。无论何种情形,合同均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疾分为5组,每组可给付1次100%基本保额,累计5次为限。间隔期180天。第5次给付完成后,合同终止。
4、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中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60%基本保额,累计2次为限,无间隔期。第2次给付完成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轻症疾病保险金:35种轻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累计3次为限,依次给付35%、40%、45%基本保额。第3次给付完成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6、保费豁免:被保人初次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备注: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