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费用或者需要海外就医服务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海外就医服务:
1、既往症;
2、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疾病之日(不含)前 12 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 240 日的;
3、对于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
4、由于接受合同安排的医学治疗所引起的疾病,除非所引起的疾病仍需要接受合同约定的医学治疗;
5、被保险人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
6、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行为障碍;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10、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的疫情、任何其他不寻常或者灾难现象。
合同约定的保障的医学治疗包含如下治疗:
癌症治疗;
活体器官移植手术;
骨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神经外科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