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疾病,且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上述诊断和医学治疗需求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海外就医服务。对于在中国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在本合同附件“保障明细表”中所示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和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限额及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投保本合同时,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发生与医学治疗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或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与医学治疗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或药品费用,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疾病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给付疾病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2.药品费
3.材料费
4.医生费(诊疗费)
5.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
6.检查化验费
7.治疗及手术费用
8.转运费
9.器官移植费
10.骨髓移植费用
11.再造手术费用
12.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13.翻译费
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晚(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中国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中国发生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除上述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的情形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其他的费用(如挂号费),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金额及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最高日数在本合同附件“保障明细表”中载明。
海外就医服务费用保险金
住宿费用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
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
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
遗体送返
费用若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的过程中产生的遗体送返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上述诊断和医学治疗需求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海外就医服务。对于在中国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本合同附件“保障明细表”中所示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和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限额及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投保本合同时,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发生与医学治疗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或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与医学治疗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或药品费用,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疾病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疾病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2.药品费 3.材料费 4.医生费(诊疗费) 5.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 6.检查化验费 7.治疗及手术费用 8.转运费 9.器官移植费 10.骨髓移植费用 11.再造手术费用 12.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13.翻译费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金额及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最高日数在合同附件“保障明细表”中载明。 |
海外就医服务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晚(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中国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中国发生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享有基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基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药品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药品费用扣除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不享有基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药品费用的90%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基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除上述给付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的情形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其他的费用(如挂号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费用或者需要海外就医服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海外就医服务:
(1) 既往症;
(2) 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疾病之日(不含)前 12 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 240 日的;
(3) 对于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
(4) 由于接受本合同安排的医学治疗所引起的疾病,除非所引起的疾病仍需要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医学治疗;
(5) 被保险人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
(6) 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行为障碍;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10)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的疫情、任何其他不寻常或者灾难现象。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2) 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或擅自改变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
(3)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
受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切除手术后需要进行的乳房再造手术使用的乳房假体产生的费用除外;
(4) 任何没有医生处方而购买的药品费用;
(5) 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6) 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7) 任何发生在护理机构、矿泉疗养院、水疗所、疗养所、康复机构、戒酒机构、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戒毒机构、疗养院或者养老院等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里的费用;
(8) 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 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但在指定医疗机构和治疗期间内与医生或者医疗专业人员进行沟通除外;
② 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③ 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④ 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9)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10)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