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第一次患重疾按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三者较大者给付;
第二次给付110%基本保额,第三次120%基本保额,第三次给付130%基本保额,第四次给付140%的基本保额,第五次给付150%的基本保额。
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等待期内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疾,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中症:等待期后,被保险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轻症: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等待期为90天,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不受等待期限制。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注: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住院津贴:若从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90日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被保险人第二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前给付所交保费的200%;18岁后所交保费、现金价值及保额较大者。
身故保险金:18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200%;18岁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现价及保额较大者。
被保人身故赔付主附险所交保费和与本附加险保费1.6倍的较大者。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返还保费,保费为主险+附加险二者已交保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障:被保险人一旦患合同约定的轻症或中症、重疾豁免余下保费,保障依然有效。
王先生投保了天安爱守护2019,20万保额,20年交,保费7698元,他将或得以下保障利益
106种重疾:最高150万元;
恶性肿瘤二次关爱赔付20万元;
35种轻症:最高36万元;
轻症特别关爱金额外赔付9万元;
20种中症保障最高24万元;
疾病终末期所交保费、现金价值及保额较大者;
住院关爱津贴200元/天;
满期领取153960元,保障不变;
身故:18岁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现价及保额较大者+身故赔付主附险所交保费和与本附加险保费1.6倍的较大者;
被保人患轻症/中症/重症,免交后期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