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种重疾5次赔付,恶性肿瘤单独分组;55种轻症3次赔付,不分组无间隔期,赔付的比例高;轻症或重疾可豁免保费;10种少儿特定重疾双倍保额赔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犹豫期:10日
等待期:90日
交费期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零六种,分为 A、B、C、D、E 共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重疾分组仍然有效,额外按基本保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2、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