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周岁可投保,交费期间多种可选,最长30年交,保障至终身;
100种重疾保障,不分组,最多两次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赔付,间隔期365天;恶性肿瘤额外20%赔付;
20种中症保障,不分组,最多两次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的50%赔付,间隔期90天;
40种中症保障,不分组,最多两次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间隔期90天;
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保障: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赔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赔付;
1、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
2、注意合同有90日的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4、按时交纳保险费,否则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5、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要慎重决策;
6、投保时要如实告知;
7、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定义,要仔细阅读,不同产品对疾病的定义有时候会不同;
8、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要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要仔细阅读本条款 ;
10、要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早期危重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 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