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支付
犹豫期:15日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约定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金,合同终止:
1、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支付保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取值如下:
到达年龄0-17周岁时,比例为100%;
到达年龄18-40周岁时,比例为160%;
到达年龄41-60周岁时,比例为140%;
到达年龄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注: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一般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一部分金额。
分红
每年有不固定的分红,保险公司有盈利,盈利所得按比例分给客户。
红利分发时,合同必须有效,且已交清所有应交保费。领取方式为累计生息,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合同在效力终止期间,不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力。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不承担给付合同的身故金责任:
1、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因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因其他情形导致身故,向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