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1年(期满可续保)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纳
等待期:90日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但是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必选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确诊恶性肿瘤,对于以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如果同时投保了一般医疗保险金,则当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如有)之和时,合同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公立医院特需部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此保险金额等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但二者不可累加使用。
一般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如下费用,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