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必选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必选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本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于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可选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公立医院特需部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2.2.1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将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在2.3.1项下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并同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但该两个保险金额不可累加使用。
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一般医疗保险金,则当本公司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如有)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本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在2.3.2项下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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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公立医院特需部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同2.2.1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2.3.1项下的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并同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但该两个保险金额不可累加使用。 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一般医疗保险金,则当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如有)之和时,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2.3.2项下的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6)被保险人接受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7)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8)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及在本合同首次投保或非续保保单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
9)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者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