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支付
被保险人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240日
疾病观察期:90日(续保无)
保障内容
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观察期后非因意外初次确诊保障范围内的疾病,并进行治疗的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医疗费用如下:
1、床位费;
2、加床费;
3、重症监护病房费;
4、膳食费;
5、检查费;
6、治疗费;
7、药品费;
8、手术费;
9、材料费;
10、护理费;
11、会诊费;
12、挂号费;
13、救护车费。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病并经我们中国境内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且需前往中国境外接受治疗的,发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期届满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责任至治疗结束,最长不超过期满之日起第180日。
需承担给付海外医疗费用的各项费用:海外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遗体送返费用。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中国境外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津贴日额
注: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60 天为限。
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
扣除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的药品费用补偿后,适用补偿原则给付。给付范围:
(1)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药物;
(2)该药物是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中国境外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该药物已被中国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4)该药物为在中国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时使用的药物;
(5)需取得中国境内专科医生出具的处方;
(6)每次处方的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剂量。
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超过即终止该项保险责任。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出国前医疗费用保险金、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归国后药品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