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仁爱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一年
等待期:90天(续保无等待期)
交费方式:年交或月交
续保:需要审核,不单独加费,非保证续保,最高续保到100周岁
停止续保的三种情况:
一、产品停售;
二、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超过 100 周岁;
三、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保额100万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由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救护车费。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的以下治疗:
1. 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因恶性肿瘤治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30 日(含)内和出院后 30 日(含)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100%,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给付比例为60%:
1.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前未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2.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 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售,而此时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恶性肿瘤转移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直至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含)止。
保险期间内及保险合同终止后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后必须进行住院治疗的,将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300元 ×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日。当对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的天数累计达到180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