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再次恶化
临近年关,中法人寿提交的2018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依旧未转暖,而是进一步恶化。据报告显示,2018年四季度,中法人寿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738.04%,比上一季度又下降了约1000个百分点,其中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溢额为-1.61亿元。
业务方面,2018年四季度,中法人寿保险业务收入为0元,2018年仅一季度有保险业务收入,为11.3万元,这也成为中法人寿2018年全年的保险业务收入。2018年四季度该公司净亏损1024.35万元,净资产被标为“不适用”。此前在2018年二三季度,监管分类均为D类。
对此,中法人寿在报告中表示,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不足、人员不足。例如流动性不足方面,该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资本金从未得到过补充,资本金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公司自2017年4月即出现流动性枯竭情形。
除了没钱,中法人寿还面临人员不足的现状,中法人寿解释称,因目前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经营费用管控,导致人员流失,招聘困难,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履职的风险。而北京商报记者从中法人寿官网看到,诚聘精英一栏还显示着60条招聘启事,职位涵盖多个部门,不过发布时间为2016年。
正是从2016年,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由正数转为负数。据中法人寿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16年三季度,公司综合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28.35%,由此偿付能力开始在负数级别中下滑,并且自2017年一季度后,综合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呈现断崖式下跌,从2017年二季度的-1843.06%一路跌至2018年四季度的-7738.04%。
关于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问题,该公司在报告中解答为因公司资本金长期未得到补充,公司经营费用支出导致实际资本持续下降。
增资不成借钱度日
成立14年未得到过增资,在保险业较为鲜见。中法人寿在多次偿付能力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增资进程,但至今无果。据悉,该公司先后向监管部门提交过3次增资方案,至今未有获批,业内人士猜测,或与股东监管政策趋严有关。
中法人寿最近一次增资方案是在2017年8月。根据方案,增资扩股后,中法人寿新增注册资本约13亿元,现有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集团”)、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九鼎”)将参与增资,其中,鸿商集团出资3.995亿元,增资后股权占比由50%降至33.3%;人济九鼎出资1.735亿元,股权占比由25%降至14.9%。
此外,该方案拟新增两家新股东,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76.070, -1.37, -1.77%)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2855亿元和2.985亿元,股权占比分别为28.57%和19.9%。值得注意的是,原股东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法国人寿”)不参与增资。不过,此次增资事项并未获得监管批复。
增资不成,中法人寿只能通过借款度日。据了解,2018年12月中法人寿曾发布公告称,与持有中法人寿50%股权的第一大股东鸿商集团签署借款协议关联交易,借款500万元。据统计,这已是自2017年以来中法人寿第18次向股东借款,仅2018年一年中法人寿就向鸿商集团借款达9次,借款金额分别为1450万元、890万元、680万元、570万元、540万元、550万元、1260万元、470万元和500万元,累计借款6010万元。2017年,中法人寿向鸿商集团同样借款9次,累计金额为1.3亿元。
谁能拯救中法人寿
事实上,成立初期的中法人寿一度被人看好,虽然注册资本只有2亿元,但是两家发起股东实力雄厚,中国邮政和法国人寿两方各持股50%,年度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1905万元一度增长至2009年底的2.7亿元。不过,中国邮政2009年另起炉灶成立中邮人寿,中法人寿开始逐渐落后,2015年4月,中国邮政通过股权转让全身而退。有业内人士分析,中国邮政当年抛弃中法人寿,因为外方股东不愿意降低持股比例。
目前中法人寿有三家股东,除了持股50%的鸿商集团外,还有人济九鼎和法国人寿,两家分别持有中法人寿25%股权。大股东鸿商集团除了积极借款给中法人寿,也成为增资方案的主导者,但随着监管趋严以及运气不济,增资方案迟迟未有下文。
不管如何,寿险牌照目前还是 香饽饽,市场上传出曾有人作价30亿元购买中法人寿的寿险牌照,但交易并未达成。有业内高管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一张寿险牌照价值至少可达50亿元。据了解,2018年我国保险牌照零批筹,此前2016年获批筹建的保险公司有12家,2017年降至6家。
业务如此糟糕的中法人寿会面临破产吗?上述业内高管表示,破产概率几乎为零。虽然目前命运不济,不过,一旦“真命天子”出现,中法人寿就会时来运转。资深保险经纪人李玉认为,根据目前的数据披露,中法人寿存量业务并不大,在管理结构上“形式更大于实质内容”,在公司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前,极有可能会参考以往保险公司重组整顿的经验,可能考虑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手或者保险保障基金介入、进行整改等情况的出现。此外,北京商报记者查阅我国《保险法》第89条,其中有规定称,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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