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两全合同同时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本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 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第一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重疾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