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宁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比例
1、一般诊疗费支付
取消药品加成的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2、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
在校学生因病在校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医疗统筹收支结余情况确定,并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中明确。
限额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2019年南宁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比例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8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费用报销6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保险的人员报销80%。
目前执行的慢性病种类29种:
1、冠心病
2、高血压病(高危组)
3、糖尿病
4、甲亢
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银屑病
8、严重精神障碍
9、类风湿性关节炎
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慢性充血性心衰
13、肝硬化
14、结核病活动期
15、再生障碍性贫血
16、肾病综合征
17、癫痫
18、脑瘫
19、重症肌无力
20、风湿性心脏病
21、肺心病
22、强直性脊柱炎
23、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4、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5、血友病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27、各种恶性肿瘤
28、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29、帕金森氏综合征
慢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2019年南宁医疗保险急诊留观报销范围、比例
1、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2019年南宁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比例
1、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3、医疗费报销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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