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率浮动办法
(一)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考核期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率),于当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
(二)支缴率的考核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支缴率,工伤保险费率如有浮动,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考核期内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当年不浮动。
二、费率浮动标准
(一)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
(1)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
(2)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3)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
(1)支缴率为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0<支缴率≤6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6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
(4)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支缴率>150%,费率上浮及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后的最低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考核期上一年因工伤鉴定一至四级伤残人次一人以上的,当年浮动后的费率不得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因工伤鉴定一至四级伤残人次两人以上或因工死亡一人以上的,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2.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不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2.用人单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3.用人单位职工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受到伤害,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4.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经康复确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出;
5.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6.用人单位因依法改制、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
7.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长期待遇支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资阳2019年工伤保险按照3582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582x0.7%=25.07;个人;不用交。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资阳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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