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组合】
主险:泰康照护有约长期护理保险
附加险:泰康附加照护有约两全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40-70周岁
投保人:仅限泰康高端客户
被保险人:泰康高端客户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交
保险期间:主险至106岁,附加险30年
【保险责任】
一、 失能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基本失能或者高度失能中任意一种,且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 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不同状态,自观察期结束后首日起,按以下失能状态对应的金额给付失能保险金。
基本失能: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
高度失能: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
失能保险金最高给付上限为 180 个月;
首次给付失能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一并给付观察期内对应的失能保险金。
二、 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达到合同所约定的严重认知障碍,且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的失能保险金之外,还于每月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
首次给付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时,一并给付观察期内对应的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
三、 失能豁免保险费
初次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基本失能或者高度失能中任意一种,且该状态在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余期保费;
四、 生存保险金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给付生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五、 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在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人性化设置
如果对于泰康委托的公司鉴定结果有歧义,发生理赔纠纷,客户可以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鉴,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鉴,若结果对客户有利,则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额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