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条款】
主险:百年慧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交费期间: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
职业限制:被保险人1-6类
最高保额:0-40周岁50万元、41-50周岁30万元、51-55周岁10万元
等待期:90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父母、子女、配偶
【保障内容】
一、百年慧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注意:等待期内(合同生效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限制)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等待期后至18周岁前,给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疾分5组,可赔5次,间隔期180天。
保障100种重疾,分为5组,前后两次确诊重疾的间隔期为180天,每组重疾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5次后,合同终止。
第一次重疾保险金——给付100%基本保额,余下4组重疾保障依然有效。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给付100%基本保额,余下3组重疾保障依然有效。
第三次重疾保险金——给付100%基本保额,余下2组重疾保障依然有效。
第四次重疾保险金——给付100%基本保额,余下1组重疾保障依然有效。
第五次重疾保险金——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注意: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均终止,现金价值降为零。
3、轻症疾病保险金:50种轻症不分组,可赔3次,无间隔期要求。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35%基本保额,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40%基本保额,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45%基本保额,合同继续有效。
4、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后期未交的保费免交,合同其余保障依然有效。
二、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18-60周岁
投保对象: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主险的投保人方可作为本附加险的投保人,同时也是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等待期:90天
保障内容:发生身故或全残、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即可豁免主险及其附加的长期险未交的各期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