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组合
主险: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岁
保险期间:终身
等待期:90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息返还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18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按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18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组),按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未成年组和成年组的病种略有不同
未成年组专属包括:脊髓灰质炎、肝豆状核变性、严重哮喘、严重瑞氏综合征、严重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
成年组专属包括:严重冠心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克隆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严重狼疮性肾炎、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给付30%的保额,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和第三次换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赔付35%保额,每次患病间隔期为365天。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18岁前身故,按身故时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18岁后身故,按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患轻症,可豁免余下保费,保障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