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20.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后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有所不同,请仔细阅读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重大疾病释义。
20.3.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四十五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0.3.3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与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4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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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公司将向您无息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后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有所不同,请仔细阅读合同第二十七条的重大疾病释义。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四十五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已交合同保险费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21.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1.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1.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1.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1.2发生上述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发生上述除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