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是我国银保监会对外保险公司的监管,自对外开放保险业市场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打破了原来的僵局,效果非常明显,截止2017年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均进入了中国市场,保险业在前进,监管也要进行完善,已经进行多次修改,这次又修改了哪些地方呢?
一、改称呼
首先改一下监管委员会的称呼,将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删去“(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后,称呼都有所变化,几乎所有的保险条款都需要修改,统一的称呼,统一的管理。
条文中名称有出现不符合的,都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二、删一项
将管理条例中的第八条第2项删除,改后为:第八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三、调顺序
对管理条例的文字部分修改,并且对条文进行顺序调整。
2017年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大众的征集意见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修改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大外国保险公司进驻中国市场,给我国保险业注入新力量,外国保险公司的理念和合规经营也给市场带来了新面貌,在产品创新,业务能力方面都有显著优势,但是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占比还是相对较小。
为了进一步鉴定外国保险公司来我国发展的信心,对管理条例进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水平。
2017年对管理条例取消了以下规则:
1.取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2.取消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3.取消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4.取消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从以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是满满的诚意,这股新生力量也必将催促我国保险业的加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