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组合
附加险:百年附加如意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保至70周岁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不受等待期限制)
保险责任
满期金:合同期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给付已交保费的130%,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和附加险“百年附加如意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附加险的已交保费。
意外伤残:
水陆交通意外全残: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的5倍.
航空意外全残: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的10倍.
其他意外全残: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
意外身故: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5倍基本保额,扣除已经支付水陆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10倍基本保额,扣除已支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1倍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其他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
因意外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进行门诊、住院治疗的,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 际医药和治疗费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有医社保:扣除医保或其他社会福利补偿剩余的部分,对超过免赔额 80 元人民币的部分按 100%的给付比例给付
②无医社保:对超过免赔额 80 元人民币的部分按 90%的 给付比例给付。
每一保单年度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 5%为限。 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