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安行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20年或30年,到期一次性领取满期金,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和30年两种选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满期金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福安行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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