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50周岁-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10年
等待期:90天(续保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1、特定癌症保险金(肺癌,肝癌,胃癌):等待期内,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所交保费,合同终止;等待期后,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合同终止。
2、其他癌症保险金:等待期内,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之外的癌症,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等待期后,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之外的癌症,按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原位癌保险金:等待期内,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等待期后,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本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我们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期间内累计所交的保险费给付。
特定癌症保险金,其他癌症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