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 55周岁
保障期限:被保险人满 99 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产品特色】
1.60岁之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初始保额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与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之和。
2.60岁之后身故,给付已交保费的10%、初始保额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与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之和。
3.生存至99周岁,给付有效保额10%满期生存保险金。
4.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5.生存至60周岁,给付有效保额90%养老保险金。
6.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可申请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现金价值净值的80%。
7.在欠交保费时,自动按照保单借款的方式垫交保费。
8.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用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以趸交方式来支付保险费,保额相应减少。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未满60周岁,给付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与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之和,合同终止;60周岁后,给付已交保费的10%或初始保额现金价值的较大值与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之和,合同终止。
2.养老保险金:生存至60周岁,给付有效保额的90%。
3.满期保险金:生存至99周岁,给付保额的10%,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下列状况造成的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列明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