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90﹪给付祝寿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90﹪给付祝寿 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止。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祝寿金 |
有效保险金额×90%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有效保险金额×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