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结构】
附加险:中荷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附加险:中荷附加定期寿险B款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责任】
1、住院补贴:因意外住院,补贴=实际住院天数*合同规定的补贴日额;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住院的,补贴=(实际住院天数-3天)*合同规定的补贴日额。
2、ICU 病房补贴: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90天后发生疾病,到指定医院确诊需要进住 ICU 病房治疗时,保险金=住院补贴+(住院补贴日额*2)*进住ICU病房天数。
3、重大疾病额外补贴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80天后,首次确诊是合同定义的重疾,保险金=住院补贴日额*50,在额外给的补贴。
4、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持续生效90天后,确诊是合同定义的“ 恶性肿瘤”,并在确诊后生存满 30 日,给付保额,合同终止;在确诊后生存未满30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返还已交保费,保单终止。
5、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或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的既往症, 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
7、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
8、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所致;
9、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10、美容、牙齿镶补治疗或手术、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11、疗养、一般健康检查及非医疗所必需的检查和治疗;
12、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13、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保单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时,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保单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