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产品特色】
大学教育理财保障,18至21岁每年可递增领取保险金,并可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60天至1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分期(与保险公司协定)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协定
【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年金
合同生效期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额的100%、120%、140%、160%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在给付大学教育年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三条“红利分配”。
三、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即到保单周年日,年度红利没有以现金分配,而是添加到基础保额里面,一起利滚利,参与续期红利分配。)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按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