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2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障期限:至30周岁,陪伴成长的每一个关键节点。
犹豫期:10天,无理由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0周岁,百年人寿按以下方式给付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20%;若被保险人于1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20%;若被保险人于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2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百年人寿不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30%;
若被保险人于1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30%;
若被保险人于2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30%;
若被保险人于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30%。
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于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额的200%,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将给付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将给付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60%与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觉得复杂,那么请看以下图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最后小编提醒您,为孩子购买一份不错的教育金,传递家长对孩子的爱,更重要的是平常父母的言传身教,愿我们与孩子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