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5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有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此时所有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5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25%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我们给付本条款约定的大学教育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
毕业启航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4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毕业启航保险金。我们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毕业启航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
成家立业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8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
全面保障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则无需受等待期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豁免保险费:
(1)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经我们核准后,我们将在确诊恶性肿瘤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内身故或全残,经我们核准后,我们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