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按5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以后不幸全残,我们将按500%的基本保险金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大学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25%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我们给付本条款约定的大学教育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毕业启航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4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毕业启航保险金。我们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毕业启航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成家立业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8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六、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豁免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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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将按5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有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身故,将按此时所有已交保险费与本 合同现金价值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以后不幸全残 ,将按5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有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全残,将按此时所有已交保险费与 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如果分别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25%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我们给付约定的大学教育保险金后,如果仍如果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4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毕业启航保险金。给付约定的毕业启航保险金后,如果仍然生存,合同继续有效。然生存,合同继续有效。 |
毕业启航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4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毕业启航保险金。给付约定的毕业启航保险金后,如果仍然生存,合同继续有效。 |
成家立业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二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8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豁免保险费: (1) 如果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经我们核准后,我们将在确诊恶性肿瘤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内身故或全残,经核准后,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 |
一、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投保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斗殴,酗酒,自杀及故意自伤;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7)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10)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初次患有本合同内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患艾滋病、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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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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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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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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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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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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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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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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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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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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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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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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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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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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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启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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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22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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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立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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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28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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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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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年内确诊恶性肿瘤,或身故和全残其中一项,可免交) |